SINOBRIDGE PRC LA\WERS 中 博 律 师 事 务 所
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 中 外 运 空 运 发 展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外 运 空 运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司 ”) 2016年第 二次 临时 股东 大会
( 以 下 简 称 “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 ) 于 2016年 7月 15日 采 用 现 场 投 票 和 网 络 投 票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举 行 , 现 场 会 议 于 2016年 7月 15日 下 午 14时 在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天 竺 空 港 工 业
区 A区 天 柱 路 20号 天 竺 物 流 园 办 公 楼 会 议 室 召 开 。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lM络 投 票 系 统 为
E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年 7月 15臼 , 其 中 ,
通 过 交 易 系 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上 午 9时 15分 至 9时 25分 、 上 午 9时 30分 至
11时 30分 、 下 午 13时 至 15时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上 午 9时 15分 至
下 午 1j时 。 北 京 市 中 博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所 ”) 接受 公司 的委 托, 指派 律师
出席 本次 股东 大会 现场 会议 并 依法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本 所律 师根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公 司法 >、《 E市 公司
股东 大会 规则 》( 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卜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 网 络 投 票 实 施 细 则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以及 《中 外运 空运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 章程 》(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 开 程 序 , 出 席 人 员 、 召 集 人 的 资 格 和 会 议 的表 决程 序、 表决 结果 等事 宜进 行核 查并
发表 法律 意见 。
在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 本 所 律 师 根 据 《 股 东大 会规 则》 的要 求, 仅对 公司 本次 股东
大 会 的 召 集 、 召 开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股 东 大 会 规则 》和 《公 司章 程》
的 规 定 、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资 格 、 召 集 人 资 格 是否 合法 有效 、会 议的 表决 程序 和表 决结
果 是 否 合 法 有 效 等 事 宜 发 表 意 见 , 而 不 对 本 次股 东大 会审 议的 议案 内容 以及 这些 议案
中所 表述 的事 实或 数据 的真 实 性和 准确 性进 行核 查和 发表 意见 。
SINOBRIDGE PRC LAWYERS 中 博 律 师 事 务 所
在本 法律意见 书中,本 所律师假 定所有被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的 股东授权 代表所出 具的授权 委托书上委托人的签名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并且授权 委托书上 的授权内 容是委托 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所律师假定公司及卜
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 公司提供 的有关网 络投票的统计数据真实有效,并且所有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 东的投票 结果都是 其本人的 真实意思 表示。
本所 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 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 会的文件按 有关规定 予以公
告,并依 法对本所 』出具的 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
本所 律师按照 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 务标准、 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 精神,根 据对与
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有关的文 件和事实 进行审查 的结果, 并基于上述 假定,发 表法律
意见如下 :
一、本 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 、召开程 序
经 本 所 律 师审查 ,公司本 次股东大 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 。公司第 六届董事 会第
四 次 会 议 于 2016年 6月 29日 采 用 通讯 方式召开 ,通过了关 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 会的
决 议 , 并 于 2016年 6月30日在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 报》及上 海证券交 易所
网站( www.sse.com.cn)刊 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刊登日期为本次
股东大会 召开日15日前。公 告载明了 本次会议 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
明丁股东 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 登记办法 、网络投 票办法等 。
本 次 股 东 大会 现 场 会 议 于 2016年 7月15日 下午14时在 北京市顺 义区天竺 空港
工业区A区天柱路 20号天竺 物流园办公 楼会议室 召开。本 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由公
司董事刘 瑞玲女士 主持。
本次 股东大会 的网络投 票系统为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年 7月 15日 , 其 中 , 通 过 交 易系 统 投 票 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 上午9
时 l5分 至 9时 25分 、 上 午 9时 30分 至 11时 30分 、 下 午 13时 至 15时 ; 通 过 互 联
M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上 午 9时 1j分 至 下 午 15时 。 选择 网络投票 的股东在 网络
投票有效 时问内通 过刚络投 票系统进 行』,网 络投票。
本次 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 问、地点 、方式符 合公告内 容。
2
SIN'OBRIDGE PRC LAWYERS 中 博 律 师 事 务 所
经 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 则》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 会议人员 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
(一)出 席会议人 员资格
l、出席现 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 表
经 查 验 ,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 表共8人, 出席现场
会议 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 数为578,716,0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3. 91250io。
经 验 证 , 上 述 股 东 及 授 权 代 表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资 格 均 合 法 有 效 。
2、参加本 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 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 提供的相关统计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 投票系统 直接投票 的股东共6人,通过 网络投票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 132,引5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1. 2294%。
3、出席本 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 权代表
根 据 上 证 所 信 息 网 络 有 限 公 司提供的 股东参加现 场投票和 网路投票 的合并统
计 结 果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及授权 代表人数共 14人,出 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589, 848, 343股 , 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5. 14190j0。
4、出席现 场会议的 其他人员
经验证, 出席现场 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及 授权代表 外,还包 括公司部 分董事、监
事、 高级管理 人员、公 司董事会秘 书、公司 聘请的律 师,上述 人员均分 别具有出席
本次 股东大会 的适当资 格。
(二) 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资 格
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 的资格合 法有效。
3
SINOBRIDGE PRC LAWYERS 中 博 律 师 事 务 所
三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 定的 表 决程 序就公告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棚结合的方
式 进行 了 表决 。公 司 股东 只能 选 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
股 东 通 过 现 场 和网 络投 票 系统 重复 进 行表 决的 , 以第 一次 投 票表 决结 果 为准 。
本次 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现
场 会议 表 决结 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出席参
加 本次 股 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以及其合并统计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后的投票结果。会议主持人在现场会议宣布了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一中外运香港空运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
保的 议 案》
审 议结 果 :通 过
表 决情 况 :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089, 843, 443 99. 9991 4. 900 O.0009 0 0. 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4
SJ\OBRID(;E PRC LAWl;r.RS 中 博 律师 事 务所
四 、 结论 意 见
综 I: 所 述, 本所 律师 认 为, 公司 本次 股东 火会 的召 集和 召开 程序 符合 法律 、行
政 法 规 、 < l_liJ公列 股东 人 会规 则》 和《 公司 章程 》的 有关 规定 ,出 席会 议人 员的
资 格 、 tj集 人 的 资 格 合 法 有 效 , 会 议 的 表 决 程 序 、 表 决 结 果 合 法 有 效 。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一式 三份 ,经 本所 经办 律师 签 字并 加盖 公章 后生 效。
( 以 F无 正 文 )
北 京 市 巾 博 律 师事 务所
负责人:王勋jE刁三弘
经 办 律 师 : 王㈣ l劾冯
蔡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