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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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6-037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 年 7 月 1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长春市自由大路 5188 号开发大厦 22 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28,200,18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27.57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平主持。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

1

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出席 10 人,董事刘波先生因故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项目之 《补充协议》(3)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28,146,584 99.96 53,600 0.04 0 0.00

2008 年 4 月 14 日,公司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

委会”)签署了《临港经济区 3.6 平方公里经营性用地项目投资协议书》之《补

充协议》 (详见公司“2008-011、2008-018”号公告),约定管委会将位于长春

市玉米工业园区(兴隆山镇)的总面积为 223 万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

办公用地、商业用地的 17 块宗地(以下简称“目标土地”)委托给公司进行一级

开发,开发期限为 8 年。

2012 年 4 月 5 日,因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规划调整,致使一级土地委托开发

面积减少,公司与管委会再次签署了《关于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项目

之补充协议(2)》,将规划调整后剩余的土地又被重新规划分割为 14 块宗地(详

2

见公司“2012-009”公告)。

2016 年 1 月,公司与管委会共同委托吉林新野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责

任公司对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项目剩余七宗土地使用权的预期净收

益进行评估。评估土地总面积:701,277.00 平方米;评估土地总地价为人民币:

165,751.27 万元;委估宗地的取得成本为 95,248.28 万元;土地使用权预期净

收益为人民币:70,502.99 万元。

因此,为维护公司与管委会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追求公司投资效益最大化,

经公司与管委会友好协商,特就上述一级土地委托开发项目协议期限延期事项达

成如下补充协议:

(1)协议期限(一级土地开发期限)

经协商一致,公司与管委会双方关于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项目之

有关协议、补充协议履行期限延期,亦即:从原有期限2016年4月14日,延续到

2019年12月31日。

(2)其它约定

除本协议约定以外,公司与管委会双方与一级土地开发有关的一切权利义务

仍以以往签署的协议及补充协议为准。

2、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28,146,584 99.96 53,600 0.04 0 0.00

因工作变动,李春雷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对李春雷先生任职

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提议,提名

刘丽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公司独立董事杜婕女士、高贵富先生、张生久先生、禹彤女士对公司本次调

3

整董事的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本次调整董事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提名刘丽女士为公司董事,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

经历、兼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

人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候选人简历:

刘丽,女,50 岁,汉族,中共党员,硕士学历,工程师,曾任长春经济技

术开发区企事业党委副书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软环境投诉中心主任、长春经

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室副主任,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3、 议案名称:关于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申请借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28,146,584 99.96 53,600 0.04 0 0.00

公司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申请额度为 1.2 亿元,期限为一

年的流动资金借款。该笔借款的抵押物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省六合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物明细如下:

(1)土地证号长国用(2010)第 071010759 号,面积 53,059 平方米;

(2)土地证号长国用(2010)第 071010760 号,面积 9,363 平方米。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4

(%) (%) (%)

关于调整公司

2 部分董事的议 645,519 92.33 53,600 7.67 0 0.00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侯育颉、唐胜君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方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6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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