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6)吉超律见字第 005 号
致: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参加贵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
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仅依据贵公司提供的材料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
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新提
案的提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并
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及在议案中
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贵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合
法有效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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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作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有关公告信息同
时向公众披露,并就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事实和所下法律结论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贵公司提供的 2016 年 6 月 30 日披露的《长春经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及 2016 年 7 月 5 日披露的《长春经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资料》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登记表、临时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记录、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等相关材料,结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勤
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出具法律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会
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召开第八届第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投票方式及会议议程等事项,并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
的网站上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披露。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7月15日14:00时在长春经
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号开发大厦22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陈平先生主持,完成了会议全部议程。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年7月15日上午9:15-11:30、下午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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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128,200,184股,占公司总股本465,032,880
股的27.57 %。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均为2016年7月11日下午3:00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代表的股份为127,501,0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4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699,119股。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
身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
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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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当场进
行了逐项表决。同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全部
议案。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网络投票视为出席会议,以下统计结果
均含网络投票):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项目之《补充协议》 3)。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总和 128,146,584 票,占投票总数比例
99.96%;反对票数总和 53,600 票,占投票总数比例 0.04%;弃权票
数总和 0 票。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2、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总和 128,146,584 票,占投票总数比例
99.96%;反对票数总和 53,600 票,占投票总数比例 0.04%;弃权票
数总和 0 票。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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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申请借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总和 128,146,584 票,占投票总数比例
99.96%;反对票数总和 53,600 票,占投票总数比例 0.04%;弃权票
数总和为 0 票。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二)涉及重大事项,持有股份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议案 2、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总和 645,519 票,占投票总数比例 92.33%;
反对票数总和 53,600 票,占投票总数比例 7.67%;弃权票数总和 0
票。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程序和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召集方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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