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蒙发利 公告编号:2016-47 号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7月1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本次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3、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62 人,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例(%)
曾建宝 董事 30 0.08
魏罡 董事、副总经理 20 0.06
王明贵 董事 30 0.08
陈淑美 副总经理 62 0.17
李巧巧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0 0.08
苏卫标 财务总监 30 0.08
崔洪海 副总经理 10 0.03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788 2.19
子公司核心团队(55 人)
首次授予合计(62 人) 1000 2.77
预留 80 0.23
合计 1080 3.00
注:因高兰洲先生辞去董事职务,同时,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王明贵
先生为公司董事,因此上述分配明细据此进行了相应调整。
4、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7.37 元;
5、解锁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
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次解锁 40%
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次解锁 60%
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股票数量比例
自预留权益的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次解锁 40%
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权益的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次解锁 60%
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6、解锁绩效考核要求
在解锁日,激励对象按本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时,必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
得为负。
(2)公司层面绩效考核达标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期内,分年度对公司进行绩效考核,以达到
公司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绩效考核目标
以2014年年度业绩为基数,公司2015年年度扣非后净利润较2014年的增长
第一次解锁
率不低于15%;
以2014年年度业绩为基数,公司2016年年度扣非后净利润较2014年的增长
第二次解锁
率不低于30%;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绩效考核目标
以2014年年度业绩为基数,公司2015年年度扣非后净利润较2014年的增长
第一次解锁
率不低于15%;
以2014年年度业绩为基数,公司2016年年度扣非后净利润较2014年的增长
第二次解锁
率不低于30%;
“扣非后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对于上述解锁安排的绩效考核目标,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达成,则激励对
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解锁。反之,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公司
按照本计划,激励对象当期可申请解锁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个人绩效考核合格
①对于职能部门的激励对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每期考核年度的下一年
一季度结束前对激励对象本期的年度综合考评进行打分(X,0≤X≤100),届时根
据下表确定职能部门激励对象的解锁比例:
年度综合考评得分 该批限制性股票可解锁比例
X≥60 X/100
X<60 0
②对于非职能部门的激励对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其业绩完成率(Y,
0≤Y≤100%)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锁比例:
业绩完成率(Y) 该批限制性股票可解锁比例
Y Y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状态
1、2015 年 1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随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
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4 日分别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5年3月2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
计划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公司及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15 年 3 月 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首次授予 10,000,000 股,预留 800,000 股。首次授予中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魏
罡先生因在本次授予之日前 6 个月内发生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暂缓其 200,000
股的授予;另外,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过程中,高兰洲先生因个人原因自愿放
弃认购公司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计 150,000 股;其余 60 名激励对象共计认购
9,650,000 股。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实际认购 60 人,实际认购数量 9,650,000 股。
2015年4月1日,公司公告已完成限制性股票的登记。
5、2015 年 5 月 28 日公司实施了 201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截止 2015
年 4 月 1 日的公司总股本 369,65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
利人民币 1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根据《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2015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5年7月15日,公司公告已完成限制性股票的登记。
6、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意以人民币73.70万元对崔洪海先生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5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约4.91元/股。
2016年4月12日,前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已完成
7、2016 年 2 月 4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同意以人民币73.70万元对刘才庆先生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5万股限制性股票
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约4.91元/股。
2016年4月12日,前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已完成
7、2016 年 2 月 4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2 月 4 日,授予 10 名激励
对象 48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授予沈猛弟1.80万股),授予价格为 6.01 元/股。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
日及授予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2016年4月14日,前述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已经完成
8、2016 年 4 月20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
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6 年 7 月15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魏罡先生的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原因说明
公司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沈猛弟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
象的条件,公司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其获授的1.8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
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意以人民币108,180.00元对1.80万股限
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约6.01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
数将由554,955,000股变更为554,937,000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项目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76,630,554 49.85% 18,000 276,612,554 49.85%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3、其他内资持股 14,235,000 2.57% 18,000 14,217,000 2.56%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
持股
境内自然人持股 14,235,000 2.57% 18,000 14,217,000 2.56%
4、外资持股 720,000 0.13% 720,000 0.13%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境外自然人持股 720,000 0.13% 720,000 0.13%
5、高管股份 261,675,554 47.15% 261,675,554 47.15%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78,324,446 50.15% 278,324,446 50.15%
1、人民币普通股 278,324,446 50.15% 278,324,446 50.15%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三、股份总数 554,955,000 100.00% 18,000 554,937,000 100.00%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
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
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五、后续安排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后,不影响后续计划的实施,
公司将股权激励计划作为公司人才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以此作为优化
企业管理制度的手段,更好的推动公司发展。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核实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审议认为:公司激励对象沈猛弟先生已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
对象的条件,公司将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80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同意对此部分
股份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回购事项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激励对象沈猛弟先生已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
的条件,同意公司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对其持有尚未
解锁的 1.8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相关规定。
七、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回购并注销事项
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回购原因、依据、数量和价格均符合《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本次回购并注销事项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有关注销登记事宜。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
制性股票部分第一次解锁及部分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