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作为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为公司控股孙公司提供年度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次担保是为了确保公司控股孙公司MEDISANA AG 2016年的融资需求,
有效地降低融资成本。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二、关于首次授予魏罡先生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达成的议案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
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
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
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激励对象魏罡先生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
内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激励对象沈猛弟先生已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将回
购并注销其持有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8万股。本次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同意对此部分股份按照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对回购事项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印强 白知朋 刘志云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