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力:关于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15 17: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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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67 证券简称:东方网力 公告编号:2016-064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下

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4 日下午 3

点至 2016 年 7 月 15 日下午 3 点。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股份数 75,512,026 股,

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数 75,405,9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9.36%;通过网

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4 名,代表股份数 106,0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1%。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1,477,9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蒋宗文先生主持,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

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

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通过

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中盟科技有限公司向光大银行申请综合授

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合计 75,512,026 股,占出席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

100%;反对票合计 0 股;弃权票合计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1,477,95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中盟科技有限公司向宁波银行申请综合授

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合计 75,512,026 股,占出席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

100%;反对票合计 0 股;弃权票合计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1,477,95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中盟科技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合计 75,512,026 股,占出席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

100%;反对票合计 0 股;弃权票合计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1,477,95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未来 12 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不

超过 10 亿元的银行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合计 75,512,026 股,占出席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

100%;反对票合计 0 股;弃权票合计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1,477,95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关于调整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

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合计 75,512,026 股,占出席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

100%;反对票合计 0 股;弃权票合计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1,477,95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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