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269 股票简称:美邦服饰 编号:D0317001
债券代码:112193 债券简称:13 美邦 01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3
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向董事发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 80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
应出席董事 5 人,实际出席董事 5 人,包括周成建、周文武、涂珂、郁亮、单喆
慜,独立董事郁亮、单喆慜因公务出差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周成建先生主持,经出席
会议的董事签署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
议案》
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其中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为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即于 2016 年 7 月 17 日到期。
鉴于目前该非公开发行事项尚在中国证监会审理进程之中,为保持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公司同意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长
12 个月至 2017 年 7 月 17 日。除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作前述延长外,关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其他相关内容不变。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
二、 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授权有效期
限的议案》
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董事会
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授权有效期限的议案》。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 12 个月。
鉴于目前该非公开发行事项尚在中国证监会审理进程之中,为保持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
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至 2017 年 7 月 17 日。
除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
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内容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
公司股东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发来股东建议函,公司本着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针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
两点建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完善。具体修订情况可参考附件 1。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四、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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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相关
章节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可参考附件 2。
修订后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五、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议案》。
公司将续聘涂珂先生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任期至公司本届董
事会届满。涂珂先生简历可参见附件 3。
六、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 2016 年 8 月 2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
路 800 号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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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十一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
条 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股份总数。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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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为加强对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 为加强对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
章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
第一 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 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
条 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司债券上市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
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范性文件和《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 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
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
度。 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七 第七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七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章
第一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一节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所述的内幕信息
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在公司中担 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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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及 未公开的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等能 (一)《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
够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间接获 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
取内幕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 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
于:(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
管理人员;(二)公司控股或能够实施重 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大影响力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
级管理人员;(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
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公司收购的有关
员;(四)由于所担任的公司职务可以获 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
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在履行工 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
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 信息。
位及个人;(六)为公司重大事项出具保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所述的内幕信息
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
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
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等文件的各类证
在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以
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
及由于工作关系可以获知信息的工作人
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等
员;(七)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能够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间接获
重大事项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
取内幕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
(二)公司控股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力的
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九)中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第二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
由于所担任的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有关内幕
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信息的人员;(六)在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
审核、披露等各个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七)
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
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
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
管机构查询。
人员;(八)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
第七十条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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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 机构的有关人员,以及由于工作关系可以
的最终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领导的 获知信息的工作人员;(九)可能影响公司
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保密 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收购人及其一
工作的监控及信息披露工作。 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十)前述规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委
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
托证券事务部统一负责组织与中国证券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
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 第二节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
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
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
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 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的真实、
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其明确自身的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
理具体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领导的
第七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
高级管理人员及知情人在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未
经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 公司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
部门及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
和资料。 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董事会审核),方可
对外报道、传送;未经批准同意,公司任
第七十四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
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
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
容。
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易。 管理人员、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第七十五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
的参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内幕信息
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
管理,上述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
任人员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
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极配合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领导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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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 事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
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 工作。
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损
第七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
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
信息保密制度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
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究法律责任。
第三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
露前,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制
订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填
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
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
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
证号、证券账户号码、工作单位/部门、知
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知悉内幕信息的途径及方式、内幕
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参考格式文件详见附件
一。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
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
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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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
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
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制订
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的要
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如实、完整地做好其所知悉
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
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供公司自
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七十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
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
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
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
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
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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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七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
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
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
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
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上述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
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
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
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一)获悉公司
被收购; (二)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
停牌公告;(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
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
分立草案;(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
回购预案;(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
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
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八股以
上);(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
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九)公司发生
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
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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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拟披露上市公司持股30%以上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
告;(十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
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十二)中
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
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
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
存10年。
第四节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八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
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透露、泄
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
人谋利。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培训、指导,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其的内幕信息保密
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相关要
求及违反内幕信息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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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
小,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重大信息
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如果该事项已在市
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以便及时予以澄清
或者直接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八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发现
因其过失导致公司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的
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当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并积极协
助公司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公司发现内
幕信息在其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
的,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节 责任追究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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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
第八十七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擅自泄露
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给予处罚,并保留向其追究
责任的权利。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规定,在社
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制
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
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
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的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第八 第八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八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章
第七十七条 公司依法向政府机构 第八十九条 公司依法向政府机构报
报送材料涉及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要 送材料涉及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数据
数据指标或向银行等机构提供财务数据 指标或向银行等机构提供财务数据涉及内
涉及内幕信息的,应书面告知其应履行 幕信息的,应书面告知其应履行的信息保
的信息保密义务。 密义务。
第七十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 第九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
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 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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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 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
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 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
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七十九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 第九十一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
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 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
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十条 公司存在对外报送信息、 第九十二条 若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公司应在披露年报后十个工作 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第八十六条处理。
日内将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采取的问
第九十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
责措施、违规收益追缴情况、董事会秘
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
书督导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采取的
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
防范措施等向证券交易所和证监局进行
案。
备案。
第九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
第八十一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
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
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查。(适用上述第五十二条)
第九十五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应遵守上述
第八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
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 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
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 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
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
第八十三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应遵
律责任。
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
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
偿责任;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 无,本次修订新增此章节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章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
14
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记
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
提出赔偿要求。
第九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证
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
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
部处分,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
处理结果及时报备。
第十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章 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有冲突时, 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有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 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
规则》的规定执行。 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
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 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
当日。 日。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
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 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时点
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决 第一百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 第一百零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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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议通过。
第一百零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 解释和修订
责解释和修订。
附表 无,本次修订新增此部分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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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涂珂:男,中国国籍,1998 年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1998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中国光大银行,
2007 年 5 月加入本公司,曾任本公司监事长,现任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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