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以下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
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的实际情况,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存放和使用的情形。
二、关于对 2016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对
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6 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独立董事: 宋华 石金星 刘志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