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福建新大陆支付技术有限公司 30%股权之补充协
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我们作为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仔细审阅了本次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
福建新大陆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陆支付”)30%股权之补充协议的
文件材料。经过审慎分析,我们同意该事项的相关文件,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
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新大陆支付 30%股权的交易对价和业绩补偿承诺期限,有利于支
付技术的业务整合,有利于加速实现公司的结构调整和战略转型,提升公司的价
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收购新大陆支付 30%股权的
交易对价变更为 22,275 万元,并调整业绩补偿承诺期限。本次关联交易公开、公
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福建新大陆电脑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对该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
福建新大陆支付技术有限公司 30%股权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卢 杨 徐 强
2016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