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福建新大陆支付技术有限公司 30%股权之
补充协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在董事会召开之前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福建新
大陆支付技术有限公司 30%股权之补充协议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
报,经充分沟通后,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标的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审
计、评估,在此基础上各方协商调整前次定价;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卢杨 徐强
2016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