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华特: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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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15 证券简称:山大华特 公告编号:2016-019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山大华特”)就与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济阳县政府”)

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7月15日,公

司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案号:(2016)

鲁01民初1456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沂南县县城振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兆亮,董事长

被告:济阳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济阳县济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壮,县长

(二)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

1、继续履行《合作意向书》及补充协议,向山大华特交付净地;

2、承担未按期交付净地的损失赔偿金 2016.81 万元及自立案之

日起至实际交付净地之日期间依据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参照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

(三)事实与理由

依据济阳县政府于2002年3月13日发布的济阳政发[2002]14号

《济阳县引进项目引进资金引进人才优惠政策》,2002年11月19日,

济阳县政府与山大华特签订了《合作意向书(保密)》,约定山大华

特以1100万元受让济阳县政府1000亩土地(简称“该宗土地”)的50

年使用权,建立山东山大华特职业经理学院,济阳县政府负责完成该

宗土地未来市政建设规划以及相关附着物的征收、拆迁和农民补偿工

作并承担相关费用等。合同签订后,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02年12

月25日先后办理了济阳国用(2002)字第00249号与00250号两块土地

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3年4月,济阳县政府与山大华特签订了

《合作的补充协议》,约定:山大华特最迟在2004年暑假后满足招生

条件及招生规模,如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置方式以及济阳县政府办理剩

余土地使用权证等内容。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03年4月16日先后办

理了济阳国用(2003)字第00318-1号、00319-2号、00320-3号与

00321-4号四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六个土地证对应的国有

土地面积合计约866.22亩。山大华特先后于2003年2月11日与4月18

日,分别支付了500万元与565万元土地费,依据原被告的《备忘录》

以熔炼炉抵款35万元,合计支付了1100万元。济阳县政府至今也没有

完成该宗土地上相关附着物的拆迁和农民补偿等工作,没有向乙方交

付净地。山大华特仅是得到六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却不能实际使用该

宗土地。

山大华特申请山东明和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出具《国有土地

使用权未按期交付损失赔偿咨询报告》,以 2016 年 4 月 30 日为基准

日,对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与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不能实

际使用期间的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未按期交付损失赔偿金为 2016.81

万元;因济阳县政府没有实际交付该宗土地的违约行为在持续,该损

失与日俱增。

山大华特期待实现合作的初衷,化解目前的僵局,加快合作的步

伐,依据我国《合同法》等现行法律之规定及双方约定,依法诉至人

民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作意向书》及其补充协议,济阳县政府尽

快完成市政建设规划并使之符合建立学校的规划用途,完成涉案土地

上相关附着物的拆迁和农民补偿等工作,向山大华特交付净地,承担

损失赔偿及逾期不能交付该宗土地的利息损失等。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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