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召
开了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根据 公司 2015 年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议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有效。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
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顺利实施,公司拟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
效期延长十二个月。除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作前述延长外,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其他相关内容不变。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延长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本次董事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所涉及的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均将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将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同时公司关
联股东在表决时将回避。
综上,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符合公司的利益,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同意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相关安排。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旭、傅强、陈芳芳
2016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