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福建雪人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全资子公司转让固定资产的独立意见
为了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效用,有效推动冷冻冷藏压缩冷凝机组组装及
配套项目的建设进度,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福建长诺重工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
协议》,将公司生产通用设备、附属机器等高端专用设备转让给长诺重工,该资
产投入用于冷冻冷藏压缩冷凝机组组装及配套项目的建设,资产转让价格按照固
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合计为2,912.94万元(含税)。
经核查,公司进行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规划,设备资产的成交价格是按照
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关于公司出售资
产的议案,经公司依法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与会董事分别
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其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出售资产事宜。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
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2,000万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
为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即2016年7
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2,000万元人民币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计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发展
的需要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没有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承诺在本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2,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事项。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 琰、洪 波、曾政林
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