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利 得: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7-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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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89 号)核准,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利得”、“发行人”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

投资者发行 35,502,958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

次发行”)。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方花旗”、“本保荐机构”)为海利

得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完成

后海利得仍具备股票上市条件,特推荐其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Hailide New Material CO.,Ltd.

成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1 日

上市日期: 2008 年 1 月 23 日

股票名称: 海利得

股票代码: 002206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高利民

1

注册资本: 449,770,500 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海宁市马桥镇经编园区内

办公地址: 浙江省海宁市马桥镇经编园区新民路 18 号

邮政编码: 314419

公司网址: http://www.hailide.com.cn

联系电话: 0573-87989889

联系传真: 0573-87123648

电子信箱: hld@hailide.cn

电脑喷绘胶片布、土工格栅材料、PVC 涂层材料、蓬盖材料、聚酯

经营范围: 工业长丝、聚酯切片、帘子布、帆布、石塑地板、高分子材料及产

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注: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为 449,770,500 元。根据 2016 年 6 月 15 日《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工具第二个行权期、预留股

票 期 权 授 予 后 第 一 个 行 权 期 行 权 情 况 的 公 告 》, 股 权 激 励 行 权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变 更 为

451,726,500 股,股份登记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尚在办理之中。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项目(万元) 2016.03.31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资产总额 379,826.49 363,794.99 333,776.00 326,542.50

负债总额 160,318.86 151,267.28 129,304.75 127,218.86

股东权益 219,507.63 212,527.71 204,471.25 199,323.65

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

218,463.86 211,528.82 203,735.96 198,704.70

股东的股东权益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项目(万元)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营业收入 56,809.33 212,094.14 228,608.66 214,852.94

营业成本 43,035.36 165,220.06 183,204.53 182,103.38

营业利润 7,651.07 21,437.97 16,956.77 10,538.00

利润总额 7,851.95 23,105.09 17,815.30 11,791.31

净利润 6,899.26 19,793.24 14,477.40 10,065.33

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

6,857.23 19,546.68 14,361.66 10,115.98

股东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项目(万元)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177.98 35,926.81 34,735.84 11,327.6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177.07 -64,276.56 1,377.53 -52,478.4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042.62 -4,232.29 -14,686.40 7,047.75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138.08 -31,201.48 20,344.14 -33,341.78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16.03.31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流动比率 1.01 1.01 1.23 1.26

速动比率 0.74 0.76 0.92 0.9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2.00% 41.44% 38.45% 38.60%

资产负债率(合并) 42.21% 41.58% 38.74% 38.96%

每股净资产(元/股) 4.86 4.70 4.55 4.44

项目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1.51 6.03 6.81 7.60

存货周转率(次) 1.08 4.26 4.25 4.05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0.18 0.80 0.78 0.25

金流量净额(元/股)

扣除非经常 基本 0.15 0.44 0.32 0.23

性损益前每

稀释 0.15 0.43 0.32 0.23

股收益(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加

3.19% 9.52% 7.18% 5.14%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 基本 0.14 0.39 0.28 0.17

性损益后每

稀释 0.14 0.39 0.28 0.17

股收益(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

3.03% 8.50% 6.29% 3.92%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451,726,500 股,本次发行 35,502,958 股,发行后

总股本为 487,229,458 股。

3

(一)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方式,特定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三)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

告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不低于 14.50 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公司根据实施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后调整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议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

14.50 元/股调整为 14.08 元/股,相应将发行股票数量由不超过 4,137 万股(含 4,137

万股)调整为不超过 4,261 万股(含 4,261 万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 16.90 元/股,相当于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底价 14.08

元/股的 120.03%,相当于发行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的 101.99%。

(四)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为 35,502,958 股,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989 号文核准的不超过 4,261 万股的要求。

(五)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高王伟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 36 个月,其他特定投资者认

购的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

4

(六)募集资金额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599,999,990.2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585,316,681.70 元,不超过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 60,000 万元。

(七)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总数为 7 名,不超过 10 名,均符合《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与认购数量及金额情况如下:

序 获配公司 获配股价 获配股数(股) 认购金额(元)

号 (元)

1 浙江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 16.90 3,550,296 60,000,002.40

有限公司

2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90 3,550,297 60,000,019.30

3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90 3,550,295 59,999,985.50

4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90 12,211,834 206,379,994.60

5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90 3,571,005 60,349,984.50

6 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 16.90 5,518,936 93,270,018.40

公司

7 高王伟 16.90 3,550,295 59,999,985.50

总计 16.90 35,502,958 599,999,990.20

本次发行完成后,高王伟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 36 个月,其他特定投资者认

购的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

(八)验资情况

2016 年 6 月 30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

字[2016]第 130602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6 年 6 月 29 日止,东方

花旗收到全体认购人缴纳的认购款人民币 599,999,990.20 元。全体认购人均以货

币资金认购。

2016 年 6 月 30 日,东方花旗将收到的认购资金总额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划转

至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内。

2016 年 7 月 1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天健验[2016]253 号”《验资报

告》。经审验,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止,公司已收到浙江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

团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

5

理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和高王伟

先生投资款,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为 585,316,681.70 万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

人民币 35,502,958.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人民币 549,813,723.70 元。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487,229,458.00 元,累计实

收资本人民币 487,229,458.00 元。

(九)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股本结构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股本总数为 451,726,500 股。以此为基准,本

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项目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 107,375,625 23.77% 142,878,583 29.32%

二、无限售条件股 344,350,875 76.23% 344,350,875 70.68%

三、股份总数 451,726,500 100.00% 487,229,458 100.0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

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东方花旗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东方花旗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东方花旗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东方花旗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除上述情形外,东方花旗与发行人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

四、相关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人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33 条的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海利得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海利得本次非公开股票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海利得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海利

得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海利得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63 号)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本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

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

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7

五、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事项 相关内容要求

(一)持续督导事项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一个完整会

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 根据有关规定,协助发行人完善有关制度,并督导发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 行人有效执行

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协助发行人

完善有关制度,并督导发行人有效实施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对重大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查阅募集资金专户中

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的资金使用情况,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

更发表意见

5、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发行人向本机构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提供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的其他文件并审阅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督导发行人遵守有关规定,并独立地对相关事项发表

事项,并发表意见 意见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 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据有关规定,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中介机构应

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持续督

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六、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4 层

8

电话: 021-23153888

传真: 021-23153500

保荐代表人:葛绍政、张仲

项目协办人:卞加振

项目组其他成员:辜丽珊、汪飞、黄万

七、保荐机构认购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海利得申请其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

件。东方花旗愿意推荐海利得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

责任。

请予批准。

9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葛绍政张仲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

马骥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年月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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