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改对照表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章程内容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方案、决算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和弥补亏损方案;
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修改本章程;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修改本章程;
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所作出决议;
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三) 审议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担保事项;
净资产的 50%以上的下列事项:对外投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事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在本章程 41 条规定的情况以外决定公司的
产 30%的事项; 对外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事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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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其他事项。 项。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
1 设董事长 1 人。 设董事长 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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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在公司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在公司最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以内行使下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至 50%以内(含
列职权: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10%)行使下列职权: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产抵押、委托理财事项,在本章程 41 条 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事项,在本章程
规定的情况以外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事 41 条规定的情况以外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
项,在单项合同金额 3 亿元以内(含 3 事项。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与同一交易方
亿元)决定对本公司的综合授信,并建 发生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金额应累积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公司在连续 计算。上述事项涉及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12 个月内与同一交易方发生的对外投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由董事长批准;上
资、收购出售资产金额应累积计算。上 述事项涉及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述事项涉及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资产的 50%以上的,视为重大项目,应当组
计净资产的 15%以上的,视为重大项目,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大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决定在单项合同金额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应由董事会审议的 5 亿元以内(含 5 亿元)对本公司的综合授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 信,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应由董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董事 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有权审议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董
内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事会有权审议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值 5%以内的关联交易。 内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内的关联交易。
3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职权: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会议;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
有价证券; 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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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决定单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 1 (七)决定单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 1 亿元
亿元(含 1 亿元)以内的对本公司的综 (含 1 亿元)以内的对本公司的综合授信;
合授信;
(八) 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资产的 10%的下列事项: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事项,在本章
程 41 条规定的情况以外决定公司的对外担
保事项。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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