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富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7-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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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要求,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决定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事项,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2、公司决定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事项,符合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现状,有利于推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

持续、有效、顺利进行,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形成的决议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决定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的事项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

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卢秉恒、刘尔奎

2016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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