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要求,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决定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事项,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2、公司决定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事项,符合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现状,有利于推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
持续、有效、顺利进行,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形成的决议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决定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的事项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
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卢秉恒、刘尔奎
2016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