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7-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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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7 月 14 日,该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

及《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列入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授予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为 2016 年 7 月 14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原激励对象汪传流因个人原因离职

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决定对汪传流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

票共计 5.00 万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1.43 元/股。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行为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三、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张承茂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本次聘任的公司总经理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公司聘任总经理的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张承茂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

独立董事:伍爱群、杨小弟、连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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