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5 证券简称: 中兴商业 公告编号:ZXSY2016-16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已获 2016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2、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
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股本总数
279,00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元人民币
(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
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63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
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
股派0.7元,股权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
期限补缴税款【注】;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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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
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对
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
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
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4 元;持股 1 个
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7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21 日
2、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2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 2016 年 7 月 2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
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高管锁定股、
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
在分红派息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 年 7 月 13 日至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21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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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
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2、咨询电话:024-23838888-3715
3、咨询联系人:胡女士、刘女士
4、传真电话:024-23408889
七、备查文件
1.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2.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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