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商业: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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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5 证券简称: 中兴商业 公告编号:ZXSY2016-16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已获 2016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2、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

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股本总数

279,00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元人民币

(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

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63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

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

股派0.7元,股权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

期限补缴税款【注】;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

1

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

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对

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

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

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4 元;持股 1 个

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7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21 日

2、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2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 2016 年 7 月 2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

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高管锁定股、

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

在分红派息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 年 7 月 13 日至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21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

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2、咨询电话:024-23838888-3715

3、咨询联系人:胡女士、刘女士

4、传真电话:024-23408889

七、备查文件

1.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2.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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