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秋林集团 编号:临 2016-036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股息方式,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080(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80元(含税)
●扣税后派发现金股息: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现行有效的税收政
策实行现金股息个人所得税差别化处理;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和香港中
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72元,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
民币0.72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20 日 (星期三)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1 日 (星期四)
●现金股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21 日 (星期四)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召开,
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次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6 月 16 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 2016 年 7 月 2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617,585,803 股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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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80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
利 49,406,864.24 元人民币(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本年度不进
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20 日 (星期三)
(二)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1 日 (星期四)
(三)现金股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21 日 (星期四)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7 月 20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对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 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 0.072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
税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
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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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
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72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80 元。
(5)除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黑龙江奔马投资
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商城、绥化市龙闽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的现金股息由本公司
自行发放外,其他 A 股股东的现金股息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股息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
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6)尚未支付股改对价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哈尔滨市华美城市信用合
作社、哈尔滨市宣福刊物发行部、哈尔滨市恒源经纪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
海迪克经济技术实业公司、张凤英、上海古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现金
红利通过中登分公司全额发放至帐户,应支付给颐和黄金的现金股利从留存在公
司未领取的 2014 年度现金红利中扣除。请上述 6 户股东看到本公告后,及时与
本公司证券部联系领取以前年度红利事宜。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451-53644632
传真: 0451-53644632
七、备查文件目录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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