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68 证券简称: 宁波富邦 公告编号:临 2016-041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巩固和稳定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宁波富邦”)的股权控制结构,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近日,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控
股”)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富邦鼎鑫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
梅山保税港区富邦融汇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
区富邦德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宋汉
平先生(以下简称“协议各方”, 任何一方称“一方”)签署了《一
致行动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的背景
鉴于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成都天象互动数
字娱乐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成都天象互动科技
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现
协议各方拟认购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富邦控股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维
持公司未来控制权的稳定性,经友好协商,于 2016 年 7 月 9 日与上
述协议各方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其中上述三家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
事务合伙人均为宋汉平先生。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1、就上市公司任何重要事项的决策,协议各方都将始终保持意
见一致,并将该等意见一致体现为在宁波富邦召开审议相关事项的股
东大会会议时。
各方同意,协议各方在行使其作为公司股东之提案权、表决权,
提名董事、监事人选,选举董事、监事以及促使所能控制的董事、监
事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应根据本协议保持一致行动。但各方在实
施上述一致行动时以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为前提。
2、各方同意并承诺对提交宁波富邦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按照一
致意见进行表决。
3、本协议一方拟自行向宁波富邦股东大会提出应由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时,应当事先就议案内容与其他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
如果其他方对议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
和宁波富邦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各方均应当做出适当让步,对议案内
容进行修改,直至各方共同认可议案的内容后,以各方联合提名的方
式向宁波富邦股东大会提出相关议案,并对议案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本协议所指“相同的表决意见”指对审议事项所投的“赞成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种类相一致)。如果各方在事先共同协商
的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不应单独向该次股东大会提
出议案。
4、对于非由本协议的各方自行提出的议案,在宁波富邦股东大
会召开前,各方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直至各
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以形成的一致意见在宁波富邦股东大会会议上作
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如果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议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的规定和宁波富邦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则在正式会议上以富邦控股意
见为准进行表决;如果议案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
宁波富邦章程规定,则各方均应自行对该议案投反对票。
5、宁波富邦召开股东大会时,本协议各方应共同委托股东大会
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对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股东大会的
计票人和监票人发现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表决权,出现对本
协议所列事项的表决权行使不一致的情形,则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
票人应将表决票退还给各方,要求各方再次就行使何种表决权进行协
商。如果各方经再次协商,仍无法就对该等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
一致意见,则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来确定。如果各方仍未按照
本协议的要求进行投票,则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应当按照本协
议第四条约定的规则来认定投票结果。
6、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自宁波富邦本次以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实施完毕之日(指标的资产
完成过户登记)起计算,有效期为 36 个月。
7、各方同意并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
的宁波富邦的股份,也不由宁波富邦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8、本协议任一方持有宁波富邦比例的增减不影响本协议对该方
的效力。
三、协议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日,富邦控股持有公司 35.26%股份,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富邦控股持有公司 19.0042%股
份,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富邦鼎鑫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3.4714%股份、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富邦融汇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持有公司 1.8040%股份、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富邦德盛股权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持有公司 1.0472%股份,宋汉平先生持有公司 3.8945%股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富邦控股,与其一致行动
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 29.2213%的股权,宋汉平等 14 人经营管理团队
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协议的签订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稳定现有的控制结构,降低股权
分散可能导致的管理和控制风险,提高决策效率,确保公司持续稳定
发展。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