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终止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作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拟提交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第一期员
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听取了相关人员对上述事项的报告,并对会议材料进行
了仔细研究,现对上述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部分交易方提出调整本次重组方案,经多次反复沟通,无
法对重组推进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综合考虑目前的资本市场环境,为切实维护
广大投资者及各方利益,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撤
回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同时与之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已无继续实施之可能。我们
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议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是基于审
慎判断并后作出的决定,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
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
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综上,同意将与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及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公司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及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伯哲 齐庆中 宿玉海 聂伟才
2016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