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9 证券简称:乐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7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
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 年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6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28 日的《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本次分红派息距离股东
大会通过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00,000,000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05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045000 元;
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
收,先按每 10 股派 0.05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
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
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1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05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
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7 月 21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 年 7
月 22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7 月 2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五、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珠海市金鼎官塘乐通工业园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李华、张勇
咨询电话:0756-3383338
传真电话:0756-3383339
特此公告。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