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拟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深圳
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建光电”或“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联建光电拟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投资概述
为合理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收益水平,在充分
保障公司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公司拟利用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证券投资。
投资目的: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收益水平,增加投资收益。
投资金额: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在内,最高额度不超过人
民币 3.5 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即任一时点公司证券投资的
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不含委托理财投资)。
投资范围:开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认可的证券投资等行为,包括投资境
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
投资期限: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
本次授权投资期限自第一笔证券投资之日起至董事会认定不再进行证券投资之
日止。
资金来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坚持谨慎投资的原则,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适度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
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收益水平,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及主营业务发展。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充分保障公司日常经营性资金需
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公司
制定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对公司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组织机构、决策及
管理、财务管理及审计等方面均作了规定,有利于公司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
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同时,公司将随时跟进市场环境的变化,加强
市场分析和调研,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及规模,严格规避风险的发生。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
券投资的议案》。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证券投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正常经营
的情况下,合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积极探索更为丰富的盈利和投资模
式,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与收益,进而提升公司的业绩水平,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制定了切实有效的《证券投资管理
制度》及其他内控措施,投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证券投资事项。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结果以及独立董事意见,东兴证券认为:联建光
电《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联建光电运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充分保障公司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正常生
产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证券投资,有利于
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收益水平,增加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
综上所述,东兴证券对联建光电拟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事项无
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拟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