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光电: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16年7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7-13 20: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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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16年7月13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

投资行为,有效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切实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

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公司下属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公司,根据本制度履行相

应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

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坚持以市场

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金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

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

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用于证券投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用于购买符合本条如下标准的投资产品的,可

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和账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以及公司内部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当就相关

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需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履行报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如

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且超过三千万

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

前述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

有关证券投资具体事宜。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

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当以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进行,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因开展境外

(含香港、澳门地区)资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

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资具体操作事宜,可以通过金融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

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种,但需明确公司为证券实际持有人并享有相应投资权

益。

第九条 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销户等管理

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

定,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监管。

第三章 证券投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坚持价值投资理念,不得进行证券投机行为。公司可以

聘请证券专业机构和人员提供服务,以加强控制投资风险,提升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公司负责证券投资的部门为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证券投资事宜,

对具体投资行为进行授权,并归口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资金划拨需严格遵

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严禁从事违法违规的证券投资行为。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经

过内部决策机构批准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方案的,需

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操作完成后,证券投资部门应当及时取得相应的投

资证明文件,并转交财务部作为记账凭证。公司财务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

规定,对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六条 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授权的从事具体证券投资部门或人员应当

密切关注和分析市场走势,跟踪证券投资情况,并向总经理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

况、盈亏情况、风险管控和操作建议等情况。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证券

投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账面亏损达到投资总额的15%或者单只证券账面亏

损幅度达到30%,从事具体证券投资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向财务部报告,财务部

应当提请总经理讨论,并形成是否止损或者调整投资方案等应对措施。

第四章 证券投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公开的证

券投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计划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

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

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五)公司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

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

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

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

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证券投资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证券投资知情人

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不得自行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个人或组织买卖与公司相同的证券投资标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当按照公司重大投资制度要求,对证券投资情

况进行检查,定期向总经理报告进展情况,以利于及时对投资方案做出修改和对

投资效果进行检查、分析。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存在违

规操作等情况,可要求董事会纠正或者停止相应的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

等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批

评、经济处罚、降职、免职、辞退等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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