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规章
制度的相关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
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部分议案进行
了审核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积极探索更为丰富的盈利和投资模式,提
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与收益,进而提升公司的业绩水平,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决
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制定了切实有效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及其他内控措施,投资风险可以
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
次证券投资事项。
二、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人员、权益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人员、权益数量和价
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
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人员、权益
数量和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
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人员、权益
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唐应元 邓鸿 李小芬 王成义
日期: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