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联建光电 公告编号:2016-067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人员、权益
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人员、权益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的议
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4 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
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1,014 万份,其中: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916.50
万份股票期权、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9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
权价格为 24.40 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5 元。
2、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2016 年 3 月 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项授权条件已经满足,
董事会确定以 2016 年 3 月 1 日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86 名激励对象授
予 916.50 万份股票期权与 9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6 年 3 月 1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
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
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16 年 7 月 13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人员、权益数量和价格进
行调整的议案》。因公司于 2016 年 5 月实施完成了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对涉及的
股权激励计划权益价格进行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4.40 元/股调整为 24.20 元/股,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5 元/股调整为 14.80 元/股;激励对象施特威、马国良因个人原因离
职,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该 2 人的激励对象资格,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 84 人,调整
后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892.50 万份,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7.50 万股。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1、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价格调整
(1)调整事由
2016年5月10日,公司召开了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为:以公司总股本505,537,59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由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办理完毕授予登记手续,致使公司总股本从预
案公布日至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日前发生了变化,公司总股本由2015年末的505,537,595股变
更为现有的506,512,595股,按照“现金分红总额、送红股总额、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变”
的原则,公司按最新股本计算的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06,512,59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9961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2016年5月26日,公司实施了上述2015年度分配方案。
(2)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派息的调整公式为 P=P0-V;(P0 为调整前
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或调整后的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经过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4.40 元/股调整为 24.20 元/股,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由 15 元/股调整为 14.80 元/股。
2、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调整
公司激励对象施特威、马国良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该 2 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对其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 24 万份股票期权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 1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
本次调整完成后,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 84 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892.50
万份,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7.50 万股。
调整后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
(1)股票期权
本次获授的股票期 占本次授予权益总 占当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权份数(万份) 数的比例 的比例
公司本部中层管理人员、子公司中高层管理
892.50 91.07% 1.45%
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合计 81 人)
合计 892.50 91.07% 1.45%
(2)限制性股票
本次获授的股票期 占本次授予权益总 占当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权份数(万份) 数的比例 的比例
钟菊英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22.50 2.30% 0.04%
褚伟晋 财务总监 22.50 2.30% 0.04%
公司本部中层管理人员、子公司中高层管理
42.50 4.34% 0.07%
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合计 3 人)
合计 87.50 8.94% 0.15%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人员、权益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人员、权益数量
和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
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人员、
权益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法律意见
本次调整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和
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人员、权益数量和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