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2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核实公司
激励对象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监事会认为:
(1)因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同意对公司《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称“《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授予的对象和数量作出的调整,调整后的限制性
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均为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人员。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人员,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3 号》、《备忘
录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经审议同意以 2016 年 7 月 13 日为股权激励授予日,向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 465 名激励对象,授予 954.66 万股限制性
股票。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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