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于 2016 年 7 月 13 日在公司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
已全面了解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议案的全部内容,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新开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的
有关规定,对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人数、授予数量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对象人数、授予
数量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1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
“《备忘录 3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已
取得公司股权大会授权并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对象人数、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7 月 13 日,该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
《备忘录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也符合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
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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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16 年 7 月 13 日,并同意
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向符合授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授予 954.66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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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玉辉 张英瑶
王世卿 毕会静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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