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巨
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 2016 年度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巨轮智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现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
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
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
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
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宪民 杨敏兰 黄家耀
二 0 一六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