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利电气: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7-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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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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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天津

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莹

律师、胡新律师列席公司 201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

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

司人员就有关事项所做的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向本所所做的

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

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本所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留存本所的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其负责。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

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大

会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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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查并予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

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6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30,公司召开董事会第六届十四

次会议,决定于 2016 年 7 月 13 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向公司股东

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参会方法及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了《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再次提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参会办法等事项,并再次披露有

关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

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民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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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号。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

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97,848,6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08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 名,共计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 288,462,6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35 %;

(2)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 名,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9,386,0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3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

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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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等相关文件,本次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共十项(其中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六届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

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进行重大资产购买的议案》

3、《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4、《关于<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

(草案)(修订稿二)>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计报

告和评估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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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

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7、《关于本次重大资产收购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

案》

8、《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关于苏州贯龙电磁线有限公司之股

权转让合同>的议案》

9、《关于签署<关于苏州贯龙电磁线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合同补

充协议>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

事宜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以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

通过。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上述法律事项而

出具,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呈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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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期为 2016 年 7 月 13 日。

本法律意见书有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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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利特精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于娟娟

经办律师:杨莹、胡新

2016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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