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34 证券简称:金石东方 公告编号:2016-051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16 年 7 月 13 日上午 9:30 在成都市双流区金河路 66 号川投国际酒店会议
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7 月 12 日~7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3 日 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2 日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1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会议通知已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本次股东大
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蒯一希先
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四
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41 人,代表
股份数 102,210,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5.15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1
股东 7 人,代表股份数 94,156,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9.2325%;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34 人,代表股份数 8,054,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9222%;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数 5,283,6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3.8850%。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
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停牌期满申请继续
停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18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7%;
反对 2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9%;弃权 1,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7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5850%;反对2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95%;弃权
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5%
公司将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自2016年7月14日开市起继续
停牌,预计最晚将于2016年10月14日前披露符合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的
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并向交易所申请复牌。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18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5%;
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30,0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6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4503%;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
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5461%。
2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16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7%;
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弃权38,6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5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2319%;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5%;弃权
3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7026%。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四川金
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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