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
度,现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以及编制的《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股票实
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编制的《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所
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可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水平,同时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资本实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
能力,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
因此,我们同意《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预案等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将监督公司合法有序地推进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工作,以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