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6 证券简称:亿利达 公告编号:2016-045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原激励对象谭亮、陆远、徐慧君、李仕照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5.5
万股限制性股票按 6.62 元/股予以回购注销,回购股票数量占本次激
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数量 399 万股的 6.39%。本次回购后,公司股本将
从现在 412,005,000 股变更为 411,750,000 股。
本议案已获得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之
授权:“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
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等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
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2、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9 日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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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授权董事
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16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会议确定了以 2015 年 10 月 16 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日,除 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资金筹措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向符合条件的 9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9 万股限制性股票。
4、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
的公告》,确定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5 年 10 月 16
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5 年 11 月 6 日。
5、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经离职的原激励对象谭亮、陆远、徐慧
君、李仕照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独立董事
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原因、数量和价格、资金来源
1、回购原因
鉴于激励对象谭亮、陆远、徐慧君、李仕照已向公司提出辞职并
已获得公司同意,且已办理完毕全部离职手续。根据公司 201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
三章规定“当激励对象出现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雇等情况时,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均由公司回购后注
销”,董事会同意对谭亮、陆远、徐慧君、李仕照持有的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2、回购数量
2015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向激励对象谭亮、陆远、徐慧君、李
仕照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25.5 万股。现公司决定回购注销谭亮、陆远、
徐慧君、李仕照现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5.5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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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占首次授予的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额度的 6.39%和公司
回购注销前总股本的 0.06%。
3、回购价格
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为 6.62 元/股。
4、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将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目前的
412,005,000 股变更为 411,750,000 股。
本次变动增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减(+,-)
项 目
股权激励定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向发行股票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29,811,150 31.51% -255,000 129,556,150 31.46%
1、国家持股 — — — — —
2、国有法人持股 — — — — —
3、其他内资持股 129,811,150 31.51% -255,000 129,556,150 31.46%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
— — — — —
持股
境内自然人持股 129,811,150 31.51% -255,000 129,556,150 31.46%
4、外资持股 — — — — —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 — — — —
境外自然人持股 — — —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82,193,850 68.49% — 282,193,850 68.54
1、人民币普通股 241,352,850 58.58% — 241,352,850 58.62%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40,841,000 9.91% 40,841,000 9.92%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 — —
4、其他 — — — — —
三、股份总数 412,005,000 100% -255,000 411,750,000 100%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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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和勤勉尽职构成
任何不利影响。公司将继续采取有效的激励政策,提升管理绩效,为
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激励对象谭亮、陆远、徐慧君、李
仕照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条件,公司对谭亮、陆远、徐慧君、李仕照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5.5 万股按 6.62 元/股予以回购注销。
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
我们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
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激励对象谭亮、陆远、徐慧
君、李仕照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5.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6.62 元/
股。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回购价款共计人民币
1,688,100 元。
七、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
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回购注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本次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符合《管理办法》、 备忘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所履行的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程
序合法、有效,尚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资、股票注销登
记手续。
八、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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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若干事项的独立
意见;
4、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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