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 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4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大会议室(地址:
深圳市大鹏新区滨海二路一号雄韬科技园)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张华农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7 月 12 日-2016 年 7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3 日 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2 日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1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7)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代表股份 170,723,653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5.7920%。其中: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170,718,853 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55.790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8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1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48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1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0,719,4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75%)、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数的 12.5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 87.5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0,719,4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75%)、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数的 12.5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 87.5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0,719,4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75%)、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数的 12.5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 87.5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0,719,4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75%)、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
的 12.5000%)、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 87.5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劲业、张晓晴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