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日上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
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并详细阅读了议案的相关资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将继续使用新长诚(漳州)重工有限公司绿色建筑工业化集成系统生产
项目(一期)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5,000 万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是在遵循股
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并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出的,可以
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本次
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未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使用期限
不超过 12 个月,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在过去十二月内也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长诚(漳州)重工有限公司绿色建筑工
业化集成系统生产项目(一期)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5,000 万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
资金。
2、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等规定,公司单次
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2.65亿元额度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我们同意公司单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2.65亿元额度进行现金管理,期限
不超过12个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