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澄星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6-016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5 元(税前)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额,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为人民币 0.01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按
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135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9 日
●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0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20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20 日
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5 月 21 日的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及扣税情况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1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具体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662,572,861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0.15 元(含税)。
4、代扣代缴事项:
(1) 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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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5
元;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01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每股 0.0135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
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35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 0.015 元。
三、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9 日
2、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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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20 日
四、分配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1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
公司自行发放,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
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1、联系部门: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联系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梅园大街 618 号
3、联系电话:0510-80622329
4、联系传真:0510-86281884
5、邮 编:214432
七、备查文件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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