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
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
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
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经办人员书面报告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及期限、相关内幕人士的名单和书面
保密承诺,由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审核,董事会秘书复核并负责登记,并
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分、子公司信息暂缓、豁免
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
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
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制度的修
订和解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或暂缓事项报告审批表
报 告 人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所在部门/单位
暂缓、豁免事项的
内容
暂缓、豁免事项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豁免事项的
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是 □否
相关内幕人士的是否已书面保密承诺 □是 □否
申请部门(公司)
负责人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
复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