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37 证券简称:三棵树 公告编号:2016-009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1015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500万股。本次
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7,500万元增加至10,000万元,已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致同验字(2016)第351ZA0020号《验资报告》。
2016年7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修订<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本
次修订主要系根据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要求对《公司章程(草案)》
进行的相应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披露。
1、原章程条款:“第四条 公司于【核准日期】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万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现修改为:“第四条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015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 万股,于 2016 年 6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2、原章程条款:“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75,000,000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元。”
现修改为:“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0,000 元。”
3、原章程条款:“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根据届时登
记机关核准确定】”
现修改为:“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涂料(不含危险化学
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危险化学品生产(具体详见编号为(闽)WH 安许字
[2007]000022(换)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
制毒化学品)、建材、五金产品的生产、销售;质检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4、原章程条款:“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分公司】集中存管。”
现修改为:“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5、原章程条款:“第十九条 公司是由福建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洪杰、莆田市共赢投资有限公司两
方系以福建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截至 2007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投入
本公司。公司成立时股份总额为 5,000 万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各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额具体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认购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洪杰 40,000,000 80%
2 莆田市共赢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0 20%
合 计 50,000,000 100%
”
现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是由福建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洪杰、莆田市共赢投资有限公司两方认
购股份数额具体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认购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洪杰 40,000,000 80%
2 莆田市共赢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0 20%
合 计 50,000,000 100%
”
6、原章程条款:“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5,000,000+首次公开发行
股份数量】股,均为普通股。”
现修改为:“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
均为普通股。”
7、原章程条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为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现修改为:“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1 名。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8、原章程条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现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五条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9、原章程条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报纸】和【网站】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现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10、原章程条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现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11、原章程条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
现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12、原章程条款:“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现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3、原章程条款:“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现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14、原章程条款:“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福建省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现修改为:“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15、原章程条款:“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
之日起生效施行。”
现修改为:“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法定代表人
签署后生效并施行。”
特此公告。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