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5 证通 01”和“15 证通 02”2016 年第一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志润律股字[2016]013 号
致: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15 证通 01”和
“15 证通 02”201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期)(面向合格投资者)》、《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二期)(面向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贵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将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
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文件和有
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贵公司“15 证通 01”和“15 证通 02”债券
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召集。为召开本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 贵 公 司 已 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召开”15 证通 01”和“15 证通 02”2016 年第一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通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5 证通 01”和“15
证通 02”201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及于 2016 年 6 月 25 日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15 证通 01”和“15 证通 02”201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的更
正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
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及权利、会议审议事项、出席
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登记办法、表决程序和效力等事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13 日下午 2 点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同观路 3 号证通电子产业园 9 楼会
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中信建投委派的代表担任主席并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在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与截至债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8 日)15:00 交易时间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债券持有人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15 证通 0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
人及委托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公司债券 2,200,000 张,占本期有表决权
债券总张数的 68.75%;出席“15 证通 0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
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公司债券 550,000 张,占本期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
的 68.75%。
除债券持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中
信建投委派的人员、本所律师及贵公司同意的相关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为本次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关于不
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就前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每一张债券为一
票表决权)。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5 证通 01”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票 2,200,000 张,占持有本期有表决权
债券总张数的 68.75%;反对票 0 张;弃权票 0 张。
“15 证通 02”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票 550,000 张,占持有本期有表决权
债券总张数的 68.75%;反对票 0 张;弃权票 0 张。
根据《会议规则》,上述议案已分别获得持有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过半数的
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委托代理人)同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了有效的
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资格,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5
证通 01”和“15 证通 02”201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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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胡安喜 胡安喜__________________
黄 亮__________________
2016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