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
关事项后,基于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意见:
1、本次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及其摘要(以下简称“重组报告”)的相
关事宜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重组报告书、《重大资产购买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及《盈利补偿协议》,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控股北京东经天
元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互联立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
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增强
抗风险能力,并可与公司现有业务产生协同效应。
4、本次交易定价方式为根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
具的评估报告,交易双方以此为基础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合理、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5、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定价的公
允性发表如下意见: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与胜任能力
承担本次交易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为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联评估”)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中联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
司、交易对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
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关于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对标的资产的评估中,中联评估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
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
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反映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
价值参考依据。中联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
了评估,并根据各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最终选取了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的评
估结论,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次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结
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
有相关性。
(4)关于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工作按照国
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进行,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客观、
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评估价值
公允、准确。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评估机构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经办人员与评
估对象及相关当事人无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评估机构具有充分
独立性。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评估
定价合理、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6、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爱群
郑洪涛
袁 泉
2016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