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子公司印纪珑江传媒有限公司 51%股权
的议案》,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必要的问询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公司转让子公司印纪珑江传媒有限公司 51%的股权是基于公司业务调整
的需要及印纪珑江传媒有限公司业务开展迟滞的实际。
2、本次交易的定价、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转让子公司印纪珑江传媒有限公司 51%的股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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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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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茂荀 王宝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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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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