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资
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本着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经讨论后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股东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部集团”)支付
融资担保费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调查,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银行融资的顺利实
施和延续性,以及资金的正常运转和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东部集团
为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承担到期还款付息的连带责任担保。依
据公平原则,公司向东部集团支付的担保费率定价公允、合理,遵循
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公司按照东部集团实际提供贷款担
保的金额和期限向其支付担保费。该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关于对公司与东部集团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签字: 程汉涛、沈险峰、梁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