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股东支付融资担保费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
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向股东—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融资担保费的相关董事会材料
进行了充分的审查, 并且听取了有关人员对上述关联交易情况的介
绍,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事项是可行的,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
独立董事:程汉涛、沈险峰、梁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