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达创业:关于诉讼事项判决结果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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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47 股票简称:同达创业 公告编号:临 2016-017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公司

全资子公司上海同达创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达贸易”)的诉讼事项公

告。详见临时公告:临 2015-023。诉讼期间,赵宁自愿作为共同还款义务人分

三次向同达贸易归还了采购款本金 1795.5 万元。

同达贸易近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闸民二(商

业)初字第 1423-1427 号】,对买卖合同纠纷作出如下判决:

(一)《世界徽商论坛永久会址电梯设备采购合同》(迪康电梯)

判决如下:1.被告五福置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同达贸易支

付设备采购款 1,943,334 元;2.被告五福置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

告同达贸易支付违约金(以 1,943,334 元为基数,自 2014 年 10 月 10 日起计算

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 8%计算);3.驳回原告同达贸易其他诉讼请求。案件

受理费 26,044.5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同达贸易均已预付)由被告五

福置业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

(二)《世界徽商论坛永久会址电梯设备采购合同》(蒂森电梯)

判决如下:1.被告五福置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同达贸易支

付设备采购款 1,442,368 元;2.被告五福置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

告同达贸易支付违约金(以 1,442,368 元为基数,自 2014 年 10 月 18 日起计算

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 8%计算);3.驳回原告同达贸易其他诉讼请求。案件

受理费 20,789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同达贸易均已预付)由被告五福

置业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

(三)《名人铜像采购合同》

判决如下:1.被告五福置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同达贸易支

付设备采购款 5,320,100 元;2.被告五福置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

告同达贸易支付违约金(以 5,320,100 元为基数,自 2014 年 8 月 31 日起计算至

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 20%计算);3.驳回原告同达贸易其他诉讼请求。案件

证券代码:600647 股票简称:同达创业 公告编号:临 2016-017

受理费 59,83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同达贸易均已预付)由被告五福

置业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

(四)《世界徽商论坛永久会址指纹锁、铜门、智能家居设备购合同》

判决如下:1.被告五福置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同达贸易支

付设备采购款 834,500 元;2.被告五福置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

同达贸易支付违约金(以 10,389,500 元为基数,自 2014 年 11 月 29 日起计算至

2015 年 8 月 27 日止,按年利率 16%计算;以 10,189,500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8 月 28 日起计算至 2016 年 3 月 8 日止,按年利率 16%计算;以 9,889,500 元为

基数,自 2016 年 3 月 9 日起计算至 2016 年 6 月 23 日至,按年利率 16%计算;

以 834,500 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6 月 24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

16%计算);3.驳回原告同达贸易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97,335 元、财产保

全费 5,000 元(原告同达贸易均已预付)由被告五福置业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

日起 10 日内支付。

(五)《世界徽商论坛永久会址智能化系统设备采购合同》

判决如下:1.被告五福置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同达贸易支

付设备采购款 733,658 元;2.被告五福置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

同达贸易支付违约金(以 9,133,658 元为基数,自 2014 年 11 月 13 日起计算至

2015 年 8 月 27 日止,按年利率 16%计算;以 9,033,658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8

月 28 日起计算至 2016 年 6 月 23 日止,按年利率 16%计算;以 733,658 元为基

数,自 2016 年 6 月 24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16%计算);3.驳

回原告同达贸易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88,96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原

告同达贸易均已预付)由被告五福置业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

备查文件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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