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9 证券简称:鸿利光电 公告编号:2016-074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补充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72)。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鸿祚投资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滁州奥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注册成立合资公司“安徽鸿创新能
源动力系统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项目公
司”)。项目公司将以5,000万元投资桐乡众合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桐乡众合”)间接持有浙江合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股权。
投资完成后,项目公司持有桐乡众合16.67%出资额,桐乡众合持有合众汽车75%
股权。现就上述公告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一、桐乡众合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桐乡众合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
称“桐乡众合”或“合伙企业”)
(二)成立日期:2016年1月12日
(三)主要经营场所:桐乡市梧桐街道广华路86号1幢234室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景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张秉成
(五)出资人及出资方式:
姓名或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 出资比例 出资
额(万元) 方式
宁波景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300 1.00% 货币
桐乡市金开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5,000 50.00% 货币
陆福平 有限合伙人 14,700 49.00% 货币
合 计 30,000 100.00%
(六)经营范围:投资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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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宁波景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景隆投资”)、桐乡
市金开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金开实业”)、陆福平、安徽鸿创新能源动力系统
有限公司(下称“项目公司”)。
(二)协议签署日期及生效条件:其它各方已签署,项目公司工商登记手续
完成后签署;经协议各方签署完成后生效。
(三)出资方式、金额:
姓名或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
(万元) 方式
宁波景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300 1.00% 货币
桐乡市金开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5,000 50.00% 货币
陆福平 有限合伙人 9,700 32.33% 货币
安徽鸿创新能源动力系统有 有限合伙人 5,000 16.67% 货币
限公司(暂定名)
合 计 30,000 100.00%
资金到位方式:景隆投资、陆福平和项目公司合计每新增实缴额 5000 万元,金开实业均
应同步实缴 5000 万元资金进入有限合伙企业,间隔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合伙目的
从事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为合伙人谋取投资回报。各合伙方成立有限合伙
企业,对浙江合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进行投资。
(五)利润分配
陆福平和项目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有权在五年内(含五年)回购金开实业
在桐乡众合实际出资额(陆福平和项目公司按出资比例回购)。但桐乡众合提前
进入清算程序的除外。
金开实业不参与桐乡众合的利润分配,利润由其他各方有限合伙人按照实缴
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景隆投资在桐乡众合执行合伙事务期间,因合伙企业事务而产生的债务,由
景隆投资先行承担,后由陆福平和项目公司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六)亏损分担方式
合伙企业亏损由陆福平和项目公司优先承担,以出资额为限;超出其出资额
的,按以下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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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各方合伙人出资额认缴到位后,当该合伙企业的净资产不足 1.5 亿
元人民币时,任一合伙人都有权要求该合伙企业解散并提前进入清算程序,桐乡
市金开实业有限公司优先受偿(以其出资额为限);
2、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3、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4、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5、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6、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7、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责与权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收取任何管理费和报酬、不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但普通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期间所取得的政策类奖励归普通合伙人所有。普通合伙
人作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全权负责本合伙企业及投资业务以及其他
合伙事务之管理、运营、控制的职权,该等职权由普通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
委派的代表行使。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全面负责本合伙企业的各项投资业务及其他业务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1)就项目投资的投资条件是否符合合伙企业的整体利益,须经全体合伙
人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决定;(2)就转让和处分合伙企业的投资性资产,须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转让和处分;(3)其他与合伙企业投资相
关的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方可执行。
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管理团队应本着追求合伙企业及其有限合伙人良好投
资回报的原则积极寻求、开发有投资价值的项目,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慎的投资调
查和评估,聘任专业顾问提供外部咨询服务、组织投资条款的谈判,准备有关投
资的文件,实施投资项目并进行跟踪监管,取得投资回报等;
2、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合同及其他文件;但不得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3、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各类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本合伙企
业的投资项目的筛选、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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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维持本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
营活动;
5、为本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仲裁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或和
解等,以解决本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本合伙企
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本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
可能带来的风险;
6、除根据本协议规定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其他事务的决策和
管理;
7、法律或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
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
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
易。
(九)入伙与退伙
新有限合伙人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由原合伙人与新入伙合伙人共同签署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
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
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十)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
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其届时有效实行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若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
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一)违约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若因执行事
务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致使合伙企业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管理人员非因故意或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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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所造成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损失的,不应承担赔偿
责任。
三、风险提示
本合伙协议尚需项目公司工商登记手续完成后签署生效。合伙协议生效时间
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告更正说明
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公司于 7 月 1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
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2)中部分内容有
误,现对相关内容更正如下:
原披露内容:
(三)滁州奥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奥创电子”)
成立时间:2016 年 6 月 27 日
注册地址:安徽省滁州市世纪大道 801 号昭阳工业园标准化厂房 5、6#楼
法定代表人:王忠良
经营范围:从事汽车及电子产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汽车配件、五金交电、机电产品、机械设备、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的
销售;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商务信息咨询;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
家禁止和限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奥创电子股东分别为上海哲奥实业有限公司、王忠良、张勇。其中上海哲奥
为其控股股东亦是浙江合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上述合作方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现对此部分内容更正如下:
(三)滁州奥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奥创电子”)
成立时间:2016年6月27日
注册地址:安徽省滁州市世纪大道801号昭阳工业园标准化厂房5、6#楼
法定代表人:王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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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从事汽车及电子产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汽车配件、五金交电、机电产品、机械设备、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的
销售;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商务信息咨询;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
家禁止和限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奥创电子股东分别为上海哲奥实业有限公司、王忠良、张勇。其中上海哲奥
为奥创电子控股股东。
上述合作方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对于原公告中的错误信息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董事会表示歉意。公司
今后将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核工作,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特此公告。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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