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
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了《关
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公司章程》和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作为独
立董事,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董事会根据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股票期权(第二期)激
励计划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二项议案。
(以下无正文)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晓 阎焱 徐冬根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