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深地铁函〔 2016) 430 号
深圳市地铁集 才 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询问的复函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就贵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8 日向本公司发送的《万科企业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的询问函》(以下简称“《询问函》”),经
本公司核查确认,现就《询问函》中提及的问题回复如下:
上述媒体报道是否属实?
回复:经核查确认,本公司不存在单独或与其他方共同溢价
收购宝能系所持贵公司股份的行为或类似筹划,除贵公司已经披
露的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外,本公司无其他任何对贵公司股权结
构以及是否转变为国有控股企业事项的筹划。媒体有关本公司的
报道不属实。
如报道属实,贵司及贵司的一致行动人(如有)是否遵
守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2. 3 条
的规定?是否存在应补充披露的信息?
回复:媒体有关本公司的报道不属实,本公司不存在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2. 3 条的规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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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披露的信息。
特此函复。
(联系人:刘文娜 电话:23992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