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制
度的规定,作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经审阅芮益民先生、陶梅娟女士、张益军先生、韦华先生、陈三定先生、
芮益华先生、姚志洪先生和王玉生先生个人简历,未发现该等人员存在《公司法》
第 146 条和《公司章程》第 94 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之情形。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三、我们同意提名芮益民先生为公司总经理;陶梅娟女士、张益军先生、韦
华先生、陈三定先生、芮益华为公司副总经理;陈三定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总会计师;姚志洪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王玉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吴建斌、江希和、崔咪芬
2016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