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广消防: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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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09 证券简称:天广消防 公告编号:2016-063

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6年7月12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股东持股及董事会成员构成

情况,经审慎判断,公司认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由陈秀玉变更为无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票情况

(一)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6 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秀玉计划自 2016 年 4 月 6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或协

议转让等方式减持不超过 4,2001万股公司股份,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93%。

截至该减持计划公告之日,陈秀玉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6,8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为 23.73%,通过申万宏源天广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16.0766 万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31%。

(二)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陈秀

玉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平台以 7.76 元/股的价格减持公

司 7,55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85%;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披露《关

于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二)》,陈秀玉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大宗交易平台以 8.90 元/股的价格减持公司 239.03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 0.15%;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三)》,

陈秀玉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平台以 9.50 元/股的价格减

公司实施完毕 10 转 10 送 2 派 0.50 元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减持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

1

不超过 9,240 万股。

持公司 570.97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37%。

截至目前,陈秀玉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8,360 万股,累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为 5.37%。截至目前,陈秀玉直接持有公司 28,60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8.36%,通过申万宏源天广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75.3686 万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31%,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公司现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

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

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邱茂期、黄如良、陈晓东、程加兵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选举游相华、朱文晖、全奋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时,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邱茂期为董事长,聘任黄如良为总经理、陈晓东为副总经理、张红

盛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苏介全为财务总监。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均由董事会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根据股东大

会投票表决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所实际支配的表决权均不能够决定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

《公司法》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

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

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

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制:

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

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陈秀玉从股权、董事会成员选任等方面均不再具有控制地位,

陈秀玉不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截至 2016 年 7 月 6 日止的股东名册,公司前 10 大股东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陈秀玉 286,000,000 18.36

2 邱茂国 229,766,176 14.75

3 陈文团2 92,400,000 5.93

长江财富-宁波银行-春天 1 号资产管

4 75,500,000 4.85

理计划

5 邱茂期 55,822,417 3.58

深圳市安兰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6 35,600,176 2.29

(有限合伙)

深圳市裕兰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7 33,571,516 2.16

(有限合伙)

2

与陈秀玉系姐弟关系。

3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广东新价值投资有限公司-阳光举牌 1

8 20,960,000 1.35

号证券投资基金

9 潘奕岑 14,413,608 0.93

广东新价值投资有限公司-卓泰阳光

10 13,460,880 0.86

举牌 1 号证券投资基金

前十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如下:

1、陈文团通过申万宏源天广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 86.4307 万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6%。陈秀玉、陈文团虽未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但根据《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其在公司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互为一致行动人。截至 2016

年 7 月 6 日止其二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378,4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4.29%,

通过申万宏源天广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5,617,993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 0.36%,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384,017,9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4.65%;

2、邱茂国、邱茂期、蔡月珠为一致行动人,截至 2016 年 7 月 6 日止合计持有公司

288,149,7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8.50%;

3、罗伟广、深圳市安兰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裕兰德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纳兰凤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聚兰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潘奕岑为一致行动人,截至 2016 年

7 月 6 日止合计持有公司 98,430,2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32%。

截至目前,公司股权分散,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到50%

以上,亦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可支配的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情

形;公司各主要股东3所持有股份表决权不足以单方面审议通过或否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不存在任何股东足以控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或足以控制董事会决议的形

成。

根据陈秀玉、陈文团出具的说明,截至2016年7月12日止,除其各自分别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及通过申万宏源天广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外,其均不

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控制公司其他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将所持有的

3

主要股东:系指单独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 5%以上。

4

公司股份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交由他人控制的情形。根据邱茂国及其一致

行动人出具的说明,截至2016年7月12日止,除其各自分别持有的公司股份外,其均不

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控制公司其他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将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交由他人控制的情形。

综上所述,截至 2016 年 7 月 12 日止,公司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由陈秀玉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已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出具了《北京市鑫

诺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之法律意见

书》,刊登于 2016 年 7 月 13 日的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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