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夏汽车: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7-1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芜湖亚夏汽车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波、叶冬冬两

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召

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6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刊 登了 《 芜湖亚 夏汽车 股份有

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 201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下午 15:00 如期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周夏耘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

告内容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

间为 2016 年 7 月 11 日下午 15:00,网络投票结束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2 日下午 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数 169,848,9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2687%。

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10,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3%。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

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9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计 169,859,4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2710%。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

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提案,关联方股东已回避表决。会议记

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增加经营范围及增加

注册资本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合伙人计划的议案》,安徽亚夏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周夏耘、周晖、肖美荣、李林、曹应宏与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实施表决回避,其所持表决权数没有

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总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

限公司二○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张晓健 吴 波

_____________

叶冬冬

二○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公教育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