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芜湖亚夏汽车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波、叶冬冬两
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召
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6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刊 登了 《 芜湖亚 夏汽车 股份有
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 201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下午 15:00 如期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周夏耘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
告内容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
间为 2016 年 7 月 11 日下午 15:00,网络投票结束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2 日下午 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数 169,848,9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2687%。
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10,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3%。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
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9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计 169,859,4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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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
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提案,关联方股东已回避表决。会议记
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增加经营范围及增加
注册资本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合伙人计划的议案》,安徽亚夏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周夏耘、周晖、肖美荣、李林、曹应宏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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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实施表决回避,其所持表决权数没有
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总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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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
限公司二○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张晓健 吴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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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冬冬
二○一六年七月十二日